带租约的写字楼,价格往往比空置的便宜,因为买家接手就有租金。但这里面藏着一个法律问题:租户有优先购买权。处理不好,合同签了也能被推翻,或者被拖上大半年。
《民法典》第七百二十六条写得很清楚: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,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,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。注意两个关键词——同等条件和合理期限。
"同等条件"不只是价格,还包括付款方式、交房时间、是否承担税费。如果业主卖给第三方是首付五成,租户说我也出这个价但只付三成,那就不算同等条件。反过来,如果条件完全一样,租户主张优先购买,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就很高。
还有两种例外:一是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,二是出租人将房屋卖给近亲属。这两种情况下,租户的优先购买权要让位。
第一个坑是业主瞒着租户卖。买卖合同签了、款也付了,租户跳出来主张优先购买权,要求撤销交易。虽然实践中法院未必支持撤销(要看是否已过户、买方是否善意),但足够把交易拖上大半年,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都是损失。
第二个坑是租约本身有问题。有些租约是业主和关联公司签的,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,或者租期长达十年、租金一次性收了。这种"长租约"会直接影响你接手后的收益,甚至变成变相占用——你想自用,人家租到2035年。
具体要做的事:拿到租约原件,核对租金支付记录和发票,确认租户工商注册地址是否在此,要求业主提供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,并到现场看实际使用情况是否与合同一致。
五样齐了,再签买卖合同。带租约的写字楼不是不能买,相反,稳定租约是加分项——空置率高的片区,一个有五年租约的物业,估值能高出10%到15%。前提是把优先购买权这道程序走干净,别为了省两周时间,留下半年的纠纷。
通知文本要写清五个要素:房屋坐落与产权证号、拟出售的总价、付款方式与期限、交房时间、答复期限与逾期后果。少一项,租户都可能主张"通知不完整、无法行使权利"。用EMS寄送时,内件品名写"房屋出售优先购买权通知",保留寄送凭证和签收记录。
如果租户真的主张优先购买,买方也不是完全被动。已经办理过户的,可以主张善意取得;尚未过户的,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实际损失,包括中介费、评估费、资金占用利息,以及房价上涨导致的重新购房差价。这些损失要提前在合同里约定计算方式,否则很难举证。
另外提醒:租户的优先购买权只针对「出卖」,继承、赠与、法院判决过户这些情形一般不适用。如果业主是用赠与方式过户给亲属,租户主张优先购买通常得不到支持,这一点在判断交易性质时要分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