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不少业主手里有出租中的房子,想卖的时候发现麻烦一堆:租客不配合看房、租约还没到期、买家要求空房交付。带租约出售不是不能做,但有几个法律和实操上的点必须提前处理。
《民法典》第725条规定: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,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。通俗讲就是——房子卖了,租约继续有效,新业主必须接着履行。买家不能以"我买了房"为由赶人走。
所以带租约出售时,买家要清楚:这套房租约还剩多久、租金多少、有没有押金、租客有没有优先购买权。
《民法典》第726条规定,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,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,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。也就是说,你要卖房,必须先书面通知租客,问他要不要买。租客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,视为放弃。
这一步千万别省。深圳有判例,业主没通知租客就卖了,租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索赔,最后业主赔了钱。做法很简单:发一份书面《优先购买权征询函》,保留送达凭证(微信、短信、EMS都行)。
实操上比较顺的路径是:先跟租客沟通,看能不能协商解除租约(通常给1到2个月租金作为补偿),房子空出来再卖,成交价和成交速度都更好。如果租约还有大半年且租客不愿搬,那就如实告知买家,把租约作为交易条件写进合同,价格上适当让步。
最后提醒:租金收入涉及个人所得税,深圳对个人出租住房有综合征收率(一般在5%左右,具体按税务核定),卖房时如果被要求提供租赁纳税记录,别到时候才发现没申报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