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典实施后,房子可以登记居住权。居住权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占有、使用房屋,哪怕房子卖了、换了业主,居住权通常也不受影响。深圳二手房交易里,带居住权的房子不是绝对不能买,但必须先把登记查清楚,再谈价格和节奏。
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。只签了合同没去登记,对抗效力有限;已经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,买方查册就能看到。查册时重点看四项:权利人是谁、期限多长、范围是整套还是某个房间、是否有偿设立。卖方说“只是给老人住几年、随时能解”,不能只听口头,要看登记簿和设立文件。
深圳查册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、自助机或者线上渠道,买卖合同签订前让卖方配合拉一份最新的查册单,注意看“居住权”栏和附记。有的居住权登记在附记里,不仔细看容易漏掉。
居住权期间,居住权人可以占用使用房屋,买方不能强行赶人,报警、换锁都没用,只能走协商或诉讼。如果居住权是终身的,影响可能持续几十年,房子买了既不能自住也不能出租,只剩一个产权本。银行评估和贷款也会考虑这一点,部分银行会降低成数、缩短年限,甚至直接拒贷。
还有一种情况是居住权和租赁叠加:房子里既有登记居住权,又有长期租约。买卖不破租赁,居住权又优先,买方接手后可能两头都动不了。签约前把两样都查一遍。
涤除的几条路径
涤除就是让居住权登记注销。常见做法有三种:居住权人自愿放弃并配合办理注销;双方协商补偿,用一笔钱换注销;通过诉讼确认居住权消灭或撤销。第一种最快,第三种最慢,中间可能拖一年以上。卖方承诺“交房前搞定”的,要看他有没有跟居住权人谈拢,光有承诺没用。
如果居住权是基于离婚协议、赡养安排设立的,居住权人往往没有其他地方可住,谈判难度大。这时候要么放弃这套房,要么把价格压到足够低,低到能覆盖未来几年的租金损失和诉讼成本。
居住权人的权利边界
居住权不等于所有权。居住权人不能把房子卖了、抵押了,也不能随意改变房屋结构;但可以自己住,也可以按约定出租(合同明确允许的话)。居住权一般不能继承、不能转让,除非设立时另有约定。买方要看清设立合同里的每一句,尤其是“是否有偿”“能否出租”“水电物业谁承担”。
实务里还有一种口头安排: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,约定自己住到百年,但没有登记。这种安排对抗不了后来的买方,却容易引发家庭纠纷。买方遇到“卖方说里面住着老人”,先查登记,再问清楚老人有没有其他住所,别只看房产证。
合同怎么约定
把“注销完成”作为过户或放款的前提条件,写清截止期限和违约责任。仅写“卖方负责解决”不够,居住权人不配合时,买方可能陷入长期诉讼。资金监管里预留尾款,等注销证明出来再放,是更稳的做法。合同里还可以约定:逾期未注销的,买方有权解约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按日计违约金。
过户后才发现居住权没注销的,维权成本很高。所以查册要做在签约前,注销要做在过户前,两个节点卡死,别相信“先过户、后面再处理”的说法。
值不值得买
确实看中房子、又暂时无法涤除的,要重新算三笔账:自住能不能等、出租回报能不能覆盖、以后转手会不会被压价。带居住权的房子流动性差,急售时买家少,价格通常要比同小区正常房源低一截。按正常价买入,等于替卖方承担了全部风险。
反过来,如果居住权期限短、范围小(比如只限次卧)、居住权人配合,价格又有明显折让,也不是不能谈。关键是别用普通二手房的价格和节奏去签,把最坏情况写进合同,再决定要不要赌。